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2019年12月11日《法制日报》)
契约尤其是文字契约,是经济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对构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而契约精神,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对契约的尊重,是强化诚信意识的内在表现。因此,无论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社会自然人,都应当尊重契约,崇尚契约精神,做到诚实守信。
所谓契约精神,其实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契约各方享有自由选择权,亦即有权选择与谁定立契约和不与谁定立契约的权力;二是契约各方享有平等权力,也就是说契约各方不分大小、没有主次,都对契约享有同等的权力的义务;三是契约各方都有信守诺言的责任和义务,谁也无权享有超越契约规定的权力和擅自放弃履行契约义务的承诺。
我们知道,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相较于企业、社会团体及社会自然人来说,其地位居于强势。但是,若从崇尚契约精神方面来说,政府无论是与企业、团体还是个人缔结契约,其享有的责任和义务别无二致。因此,作为缔结契约之一方,政府在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变更契约条款和不履行契约义务;特别是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更是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各级政府不仅要做崇尚契约精神的倡导者,更应做崇尚契约精神的示范者和表率,正所谓“吼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
崇尚契约精神政府应做表率
发布时间:2019-12-12 14:59:17 阅读量: 作者: 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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