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一篇题为“中国是真正的亚洲病夫”(China is the Real Sick Man of Asia)的评论文章,一石激起三层浪,引起华人世界的强烈不满。提起“亚洲病夫”一词,华人脑海中回想起中国清末萎靡不振的政治社会,以及受西方列强侵略的漫长岁月。
由于作者米德(Walter Russell Mead)文化敏感性的不足,使得该文被批评带有种族歧视色彩。不仅如此,文中一系列“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 Fallacy)的推测更与学术精神背道而驰,使作者遭到广泛批评。
诚然,“言论自由”是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更是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然而,在日益多元化、全球化的现代社会,“亚洲病夫”的另类声音是否应被允许存在?“言论自由”又是否应有明确的边界,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厘清问题的关键在于辨别“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与“自由言论”(speak freely)之间的区别。
游离于道德框架之外的“自由言论”是对“言论自由”的不负责任与滥用。每一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享受不承担后果的自由(Freedom of speech does not mean freedom of consequences)。
乍看之下,“自由言论”与“言论自由”在字面上并无分别,但细致观待,不难发现两者的微妙区别在于“言论”和“自由”,在上述两个词汇中所扮演的角色孰轻孰重。“自由言论”的重点在于自由,而“言论自由”的本意在于“言论”。
“言论自由”之所以得到我们的重视,是因为语言具有改变社会的价值。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写道:“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语言作为人类沟通的媒介,自然成为人们政治表达的渠道。因而,“言论自由”有利于给予人们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从而形塑社会的面貌,改善大众的生活。反之,压制“言论自由”则只会导致民怨的积累与社会的动乱。
这一点不仅得到古希腊学者们的重视,更为东方的圣哲们所承许。如《国语·周语上》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可见,“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般地限制“言论自由”只会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
然而,不幸的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冲击之下,人们往往将“自由言论”与“言论自由”混淆为一。对于“自由言论”的过度重视,使得许多社会只关注形式上的自由,而忽视了言论的本意。因而,社会上的许多非建设性批评(destructive criticisms)、种族主义言论、虚假信息,都被“言论自由”堂而皇之的面纱所掩盖。
疫情当前,当辱华事件在“言论自由”的“真理”下频频发生,我们理应铭记“《沙尔利周刊》事件”(Charlie Hebdo Incident)的前车之鉴,莫使“言论自由”沦为“流氓的避难所”。
诚如已故新加坡开国元勋李光耀先生所言:“如果你相信民主,你就必须无条件地相信它。如果你相信人应该自由,那么他们就应该拥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权利。到时候,没有法律应该容让民主进程流产。”
就如同完全自由的市场从不曾存在,一味奉行西方意义上绝对的“自由言论”只会剥夺“言论自由”的真实价值。社会的规范,是“言论自由”的产物。而社会也必须回过头来规范“言论自由”,使“言论自由”体现其真实价值——建设性批评(constructive critic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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