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日前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8年)》显示,2018年沪深股市上市公司总计3567家,已发布相关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效样本企业只928家,不足三成。
不寻常的数据令人震惊,这份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与北京化工大学连续第七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专题报告,向公众展示的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问题上的群体性消极履行披露义务的现状。尽管2018年已发布环境责任等相关报告的企业数量比2017年已经增加了71家,已发布报告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度也有“明显提升”,但总体平均得分依然处于不及格状态,成绩虽有进步,但却难让人满意。
环境信息责任报告为什么重要,或者说是否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范畴?答案是肯定的。依据2006年颁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依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已为公众所常见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常规内容,还包括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各项数据、指标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等动态信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分年度、中期和季度的定期报告,还有在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即时发布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正如制度所明示的,“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环境信息责任报告与上市公司的运转状况密切相关,没有理由不在必须公开的范畴之内。据报告显示,在2018年仍未发布环境信息责任披露报告的上市企业中,就有不少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国家、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本应属于必须通过临时报告的方式即时披露的内容。
当然,国家执法部门态度明确的处罚信息已经处于公开范畴,但公开的主体、渠道差异依然可能会导致特定投资者的信息遮蔽、决策失误,以上市公司为主体进行针对公司信息的集中披露和说明,并非多此一举,公司法人对相关责任和处罚信息的公开披露,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和法定义务。
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环境督察,都可能产生全国范围的影响力与关注度,上市公司在接受处罚之后依然选择性回避披露公司相关信息,试图对不特定的股民和投资人进行最后的信息隔绝,事实上并非无法做到,特别是在近七成的上市公司依然选择不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
尽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第193条给出的罚则,不履行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此众多的上市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部分已经收到明确环境处罚的公司,对其进行督促就需要执法部门的个案突破。信息不披露要付出代价,如果法定不到百万的罚款依然无法让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有痛感,那么首先要将处罚信息对外界有详尽披露,相关环境责任信息作为处罚决定的附件同步再次公示。对不主动公开环境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顶格的严厉处罚和事实上的强制公开,可能是断掉他们“法不责众”幻想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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