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被“忽略”的探亲假

作者:卦哥家 2019-10-19 13:42: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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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上7点半坐上高铁,11点半下车,出站后乘坐十几分钟出租车,回到家刚好赶上吃午饭……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晓请了一天假,回老家看望母亲,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专家称,随着我国科技革命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休假制度的完善,探亲假制度为相关权利义务主体所忽略,已经名存实亡(据10月18日《法制日报》)。   

  其实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里就有明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等等。尽管时间过去了将近30年,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文废止,这也意味着国家的这项探亲假制度至今任然有效。   

  然这项事关职工权利的休假规定,这些年似乎都被用人单位给忽略甚至是“遗忘”了。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提及,更多的民营企业出于自身成本利益考虑,巴不得装不知道。其实也难怪,在国务院这项规定的第二条里,把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泛指: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当时既没有民营企业,规定全文更没有涉及民营企业职工。   

  而如今,不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职工不再提及“探亲假”,“年轻”的民营企业尤其是80后、90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压根就不知道还有这项休假福利。媒体记者的随机询问也证实,超过80%的受访者不知道自己还能享有探亲假。 

  应当说,国务院的这项规定包含着对职工极大关怀,用时下的话说是非常具有“人性化”。尤其是探望父母的休假规定,比时下各地推出的“带薪护理假”显然还更具可操作性。笔者有幸曾经休过一次探亲假,我们夫妻相距只有50公里,单位在我工作的第二年批给我30天的休假,不仅工资照付还增加了两天往返路途时间,车票费用报销,这次休假确实让笔者感觉做为“工人阶级”的优越和自豪,但也就仅仅那一次后就再也没人提及了。 

  其实,无论从国家规定还是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中都不难看出,机关企事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职工依法享受的各种带薪假期并不少,甚至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遗憾的是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均没有完全享受。在笔者看来,增加新的带薪休假固然是适应时代的发展,但在“原规定”没有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还应当本着“继往开来”的态度,在确保原规定假期得到继续执行的前提下,再逐步增添新的带薪休假。否者,只能是“徒具观赏效应”。 

  的确,正如专家所言,探亲假制度逐步为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忽视,是社会环境变化、探亲假制度本身局限、劳动者休息休假体系逐步完善的必然结果。但无论什么结果,依然有效且体现劳动者福利的国家规定都不应当被“忽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特别是其中探望父母假因被忽略而“名存实亡”,不少地方却又推出“带薪护理假”,且依然只停留在“纸面上”,这恐怕不是务实和对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尊重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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