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改革方式拯救名存实亡的探亲假

作者:卦哥家 2019-10-19 13:32: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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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晓请了一天假,回老家看望母亲,“国庆期间车票紧张,不方便回家,所以趁着这个周末回去看看”。当被问及是否使用过探亲假回家看望母亲时,李晓说,自己参加工作以后都没有听人说起过探亲假,更没有享受过探亲假。(10月18日《法制日报》)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3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现实中,没有享受过探亲假的大有人在。究其原因,一是探亲假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只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的职工,如果其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探亲假适用对象并没有包含外企、私企、混合所有制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员工。二是随着交通条件大大改善,职工与父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有关规定明确,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现在航线、铁路、公路四通八达,职工即使与父母相距遥远,也可以做到利用公休假日与亲人团聚。三是一些单位认为,现在节假日已经足够多,若再同意职工休数十天的探亲假,则会影响到工作开展,从而不允许职工休探亲假。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探亲假处于“名存实亡”境地。 

  近年来,关于探亲假有无存在必要,要不要取消,有过争论和讨论。有人认为,规定的假期员工却不能享受,就没有保留必要;有人认为,探亲假只属于“体制内”员工,有失公允;有人认为,随着老龄社会到来以及“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保留探亲假很有必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不可否认,探亲假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继续简单地强制推行,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完全取消,简单地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益,也不正确。最好的办法,是从劳动者需求满足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适时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革。 

  改革探亲假,可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可按照探亲假“一般取消,特殊保留”原则,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功能,以延长春节假取代探亲假的家庭交流功能。另一方面,也可用“孝老假”替代探亲假,让远离父母的劳动者能“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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