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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权力滥用,有效追责不可或缺。也只有存在令人顾忌的责任追究,才会使相关工作人员更加审慎、更负责任地行使权力。对于因过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国家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偿,几乎是世界通例,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追偿追责制度。
审判机关作为刑事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既同侦查、检察两道关口一样,会因个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错案,也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影响,只片面注意配合而疏于制约,把不好关口。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追偿追责只适用于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故意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因受客观条件所限的,则不予追偿。因此只要法官正常履行职责、非人为制造错案,一般不用担心追偿与追责。
为了不挫伤法官正常办案的积极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追责追偿机制,明确什么情况下应进行追责,追责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只有责任认定及追偿比例合理设定、追偿比例与过错程度相适应,追责权不滥用,才能不伤及无辜和法官的正常履职。为保证责任认定科学和追偿比例设定合理,防止在追责环节滥用权力,既需注意问责部门和人员组成上要有权威性、中立性,也要允许被问责者申辩,还要把追责权置于阳光下,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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