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17时许,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A4幢发生火灾,应急、消防、公安等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疏散人群和灭火救援,随后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救援过程中,十多辆消防车进入小区时因车辆占道、有路桩等因素遇阻,一段在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数十名群众合力挪动、掀走小区消防通道旁的违停私家车。(1月3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在火灾险情发生的危急关头,消防车出警扑救极为关键。此时,消防车在赶往火灾现场的途中“一路畅通”是何等的重要,哪怕能提早一两分钟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甚至挽救被大火包围的人的生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接警火速赶往现场的消防车很难做到“一路畅通”。在公路上,一些司机明明听见消防车“呜呜”的尖叫声,却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有的甚至还见缝插针,与消防车抢道,这让本应跑在死神前头的救命车不得不望“堵”兴叹。在小区里,一些居民不是把车辆随意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就是杂七杂八的旧家具、旧自行车等杂物堆放在消防通道上,致使消防车在紧急救火之时“被堵”,不得不“干着急”“干瞪眼”。正是一些司机的麻木不仁,以及一些居民的肆意霸占消防通道,使那些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却因司机的“不让道”,或消防通道“被堵”而延误扑救时机。这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其实,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见,给消防车“让道”是有法可依的。同时,我国《消防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霸占”消防通道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但笔者以为,打通“消防通道”,除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之外,不妨用用“刑罚”。
首先,立法要跟进。眼下,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明文规定,对拒不避让消防车,或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可采取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跟进立法,把“不避让消防车”和“占用消防通道”一并列入“刑责”处罚范畴,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遵规守法,主动、自觉“避让消防车”,或不占用消防通道。
其次,执法要从严。执法部门应对“不避让消防车”和“占用消防通道”的恶意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像查处“酒驾”“醉酒”那样,除了经济处罚之外,更要以“刑责”加以严惩。
其三,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大胆地对“不避让消防车”和“占用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主动避让消防车”和“不占用消防通道”的良好氛围。
笔者相信,只要立法跟进,执法从严,鼓励举报,那么,类似“堵塞消防通道”的不法行为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从而确保我们的消防车在危急关头能“一路畅通”抵达救援现场,赢得宝贵时间,挽回生命和财产。
消防通道“被堵”不妨用“刑罚”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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