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办法》提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办法》还规定,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6月1日《信息时报》)。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其中明确,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都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因见义勇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近年来,保安等人因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或在抓小偷、阻止纠纷等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人认为,这是保安的份内事,不应列入见义勇为的范畴。有人甚至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就明确规定,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保安在上班时间抓违法人员,就像警察抓犯罪分子一样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不能算见义勇为。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从法律的角度保障和鼓励保安、辅警等人见义勇为的合法权益。因为保安等人毕竟跟警察有着明显的区别,警察不管是在岗位上还是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人员,不去抓那是失职,或者叫做不作为。而保安则完全通过报警等处理。也就是说,保安虽有保护聘用单位平安的任务与职责,但合同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强制规定保安必须抓小偷等。即使有约定,也只是合同的约定而不是法定的职责。因此,保安抓违法犯罪人员,阻止危害生命财产事件的发生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保安等人跟警察无论从身份上还是装备上以及身体素质上都是有明显区别的,警察去抓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加上装备精良,容易制服犯罪嫌疑人。而保安去抓犯罪嫌疑人却要冒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将保安等人员列入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势必会影响保安等人员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让保安更多地趋利避害,面临紧急情况“怯场”又“惜身”的问题。发现小偷、打群架等,他们可能会采取报警等消极应付的办法,等他们报警后警察赶到时,小偷早已逃得无影无踪,打群架的人也早已产生了后果。因此,把保安等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可以从法律上保护保安等人的合法权益,可达到鼓励保安不怯场、不惜身的目的。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对保安等人的见义勇为的认定也进行了明确,一是这些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这些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时明确,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有了这样明确的界限,使“见义勇为”不再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让见义勇为行为过多过滥,从而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成了一种福利待遇。
“见义勇为涵盖保安”使其不再“怯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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