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市民因认为征补决定送达程序违法而提起的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朝阳区区长文献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北京四中院出庭应诉,“全程参与庭审,并做了最后陈述”。
在行政诉讼中,官员出庭应诉并不鲜见,此番庭审颇受外界关注的一个原因,可能在于出庭应诉的官员是涉诉机构的行政主官,而非于公众而言可能更常见的分管副职等“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
官员出庭应诉与否,这个理论上讲对具体行政诉讼的胜负以及判决的执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事实上可能确实关系到了“民告官”的庭审质量和效果,这也是从国家立法高层到普通行政相对人对官员出庭问题格外在意的最大实务背景。就连作为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前庭长的贺小荣在最近的央视专题片《大法官说》中也坦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一次以后,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说基本不会存在”。
行政官员特别是行政主官出庭应诉,在社交平台还是能掀起一番波澜,究其原因在于行政主官的出庭率依然不高。从2015年5月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到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均对官员出庭有大量制度性的安排,尤其是在最高法关于适用行诉法的司法解释里,对应当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做了“适度扩大”,行政主官“一把手”是负责人,涉诉行政机关的“二把手”、“三把手”直至“参与分管”的“N把手”也都在司法解释所认可的负责人范畴。
这当然是基于彼时官员出庭应诉的实际状况,同时也基于具体分管官员对所涉行政争议的熟悉度,但客观上也使得具体执行层面对官员出庭条款的“高开低走”、压线执行,行政副职出庭甚至是行诉法允许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成为常态,以至于有地方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时曾明确提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也正因为如此,每次行政主官出庭在新闻中都会成为关键词。在司法解释对官员出庭问题留出执行空间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款的高标准执行尤其值得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行政主官对行政诉讼的参与,除了在“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新类型案件”等标志性诉讼中需要来“打个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行政主官要更多地能在法律要求的底线之上、高标准执行法律,类似本案这种相对普通的涉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的程序性争议,行政主官也不是不可以出庭。
“民告官”诉讼涉及的多是具体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行政主官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才能了解相关争议情况,严格说来其并不比具体负责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出庭更有优势。官员出庭要能实际参与庭审,而不是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应诉的态度、出庭的标志而存在,就需要官员不仅要出庭,而且得“发声”。
此番北京市朝阳区区长出庭的新闻中,官员“全程参与庭审,并做了最后陈述”被北京四中院专门写入新闻稿,应当说颇有深意,法院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行政主官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庭审,这也是从根本上确保行政诉讼庭审实质化的一种努力。庭审实质化,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全力投入,在刑事诉讼里要求控辩对抗“真刀真枪”,而在行政诉讼中则有赖所有参与庭审的人员都能发挥作用,从这个层面来说,官员的出庭也应当是实质性出庭,而不是签到、“打卡”。
行政主官出庭应诉,并不意味着“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涉诉事务的决定权被虚置,他们都是行政机关在所涉争议上的适格代表。如果说从实践层面看,官员出庭应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有某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威慑,那么行政主官出庭频率的提高,对行政法治所能产生的催化作用则尤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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