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某咖啡馆贴出告示禁止12岁以下儿童入内,对此社交平台上赞弹不一,有律师表示,仅仅从规定内容看对消费者并未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多大的孩子可以进咖啡馆,对此并没有像电影院限制低年龄儿童入内那样的定论,12岁的标准也极容易让不少家长找到其中的逻辑bug,以年龄“一刀切”,是不是也排除和限制了“虽然年龄小,但自控能力很好”的那部分孩子?
当然也有力挺店家的观点,毕竟在公共场合被熊孩子吵到实在不算一种好的体验。事实上,浙江这家咖啡馆也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陆续都有类似的消息被报道,只是相对而言,其他家的措辞和做法可能觉得不那么刚,比如有咖啡馆就给出“店内陈设多有棱角、于儿童安全有隐患”的理由和说法,而且其中不少店家对限制儿童入内的年龄也调到了七岁以下。
对消费者年龄做简单、一律的限制性要求,商家的告示帖确实欠妥,这也绝不仅是“一刀切”的问题。
商家固然有经营自主权,自愿、平等、公平进行交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同时赋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消费者有权获得基本尊重也得到了同一部法律的明确。不仅如此,说起来消费者还有权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方式做选择,携带未成年人进店消费的那一部分消费者,堂食与否应该是个人选择,而不能因一种“熊孩子闹场”的可能性而被进行前置性的权利剥夺。
对于带娃的家长来说,店家不让12岁孩子入内,客观上也就限制和约束了这部分家长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甚至会让一个群体感到不被尊重(或被排斥)。往大了说,这种对带娃父母的排斥,其实也是压低整体社会生育率、抬高隐性带娃成本的一片雪花。律师说法中所言的“不构成侵权”也只针对规定文本而言,但店家规定一旦进入消费场景,必然会直接涉及具体消费者的权利受损、受限,难免因此出现纠纷、引发争端。
事实上,包括咖啡馆在内的很多公共场所,公民权利的行使当以不影响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和边界,对消费者和店家来说都是如此。
在社交平台上,熊孩子被非议更多的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干预不力,给他人带来干扰和影响,店家对此所能做的应该是对个案的及时制止,而不是因为个案而脸谱化打击或者拒绝一个群体。同样,对带娃的消费者来说,担心自家孩子打扰他人所能做的,要么是对未成年人加强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的指引和训练,要么是主动避让或者退出特定区域以不侵扰他人,消费者或公民的权利可以自己主动放弃,但不应当这样被外力随意剥夺和限制。
选择终究是双向的,店家选择放弃12岁孩子及其监护人,这部分消费者也自然会有所判断,会有人为避免纠纷“用脚投票”、换家店了事,也一定会有消费者捍卫消费权利、“顶硬上”。在没有发生个案争议之前,对熊孩子,店家如何选择算一种经营自由,但其实也是智慧。以服务著称的某火锅品牌,就不仅专门辟出了儿童活动区域,还安排员工帮就餐的顾客带娃、陪孩子玩耍,给家长营造更好的就餐体验,让同样被熊孩子吵得无处躲避的父母能有片刻的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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